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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位证书样本展示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油〔2017〕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科各专业按学校现有的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等相应的学科门类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本科教学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