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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自考学位证样本展示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贵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只限于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等教育自考生上年度12月及本年度6月的毕业生)。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参加由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外国语和计算机课程考试的合格证书。

第三条 成人非外语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大学外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考试者、外语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国家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者,可免试外国语。

第四条 本人申请学位日期与通过国家大学外语考试日期、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计算机课程考试日期不得超过三年。